业主拒付欠款还骂人,法院不惯着

2026-08-31 08:57:39 admin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言论自由存在明确法律边界。


近日,

新疆叶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业主拖欠物款项网络辱骂物业

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依法判令侵权业主公开赔礼道歉

切实维护物业公司合法权益

引导辖区群众理性维权、文明发声。

图片关键词


案情回顾


甲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某收房入住后,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房屋尾款30238.90元、物业费12053.32元


该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依规通过上门走访、线上告知等方式催缴欠款,但甲某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沟通期间多次辱骂工作人员


此外,甲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公开发布不当言论,肆意诋毁、辱骂该房地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致使企业与员工社会评价降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房地产公司(原告)将甲某(被告)诉至本院,诉请判令甲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连续公开道歉20日,并赔偿员工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甲某收房入住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房屋尾款、缴纳物业服务费。

长期拒不缴费在先,继而实施辱骂、网络诋毁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小区业主微信群属于具有公共传播属性的网络空间,甲某在群内发布侮辱性言论,贬损企业社会评价,已构成名誉权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因原告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员工遭受严重精神损害,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叶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甲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涉事小区业主微信群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叶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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