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签“责任状”后,工资从万元降到两千!法院如何判?

2026-09-24 17:16:14 admin

一份《物业费收缴确认书》,

让物业经理的月收入从万余元降至两千出头。

这份约定“未完成100%收缴率则

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责任状”。


法院认为,

该《物业费收缴确认书》

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本质是免除用人单位责任、

排除劳动者权利,

应当认定为无效,

物业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

支付小陆工资差额。

图片关键词


一

基本案情


小陆系某物业公司物业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为2580元/月。


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小陆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11082.56元。


2023年11月19日,该物业公司要求小陆签署《物业费收缴确认书》,约定若未按照计划表完成截至2023年12月30日的“物业费100%收缴率”指标,其工资按最低标准2280元/月发放。


同年11月至12月,物业公司以小陆未完成指标为由,向其支付11月工资1630.01元、12月工资2023.01元,远低于其过往平均收入。


2023年11月21日,小陆递交辞职申请书,实际工作至12月25日离职。


2024年4月30日,小陆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补足工资差额。


二

原告和被告答辩


案件审理中,小陆提供多组证据佐证主张:


一是同事张某(也签订了确认书)与其丈夫的微信记录——2023年11月19日23:58左右,张某将确认书图片发给其丈夫,并附言“在想办法扣我们钱”,证明确认书的签订时间为2023年11月19日晚上24点左右。


二是2023年11月及12月的钉钉考勤记录。


三是某小区存在问题汇总及相关座谈会议纪要:

汇总中指出该小区存在物业费收支混乱、消防设施长期无人维护、安保与保洁管理不到位、绿化及设备设施长期维护不到位、房屋质量维修无人承担等问题;

2022年10月11日,当地政府代表参加了关于某小区存在问题汇总相关单位座谈会,要求房产公司、物业公司在当月25日前对以上问题给出整改时限。


小陆据此主张:《物业费收缴确认书》系公司在发薪日前一天胁迫签订。

领导说只是吓吓我们,不会实际扣工资的,且物业费收缴受公司服务质量、业主配合度等多重因素影响,物业费100%的收缴指标在客观上不可能完成,因此认为该确认书属无效,物业公司需向其支付工资差额。


物业公司则认为:单位依法拥有用工自主管理权,确认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陆诉请有违诚信原则,收费指标能否实际完成与本案无关。


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某物业公司将“物业费100%收缴率”作为衡量物业经理工作绩效的主要标准,并据此大幅削减其工资,实际上是公司转移了自身的管理责任;


第二,物业公司设定的业绩考核机制存在明显不当。

一方面,其直接将小陆工资的80%左右与收款指标挂钩,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指标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该考核机制导致小陆收入波动剧烈,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正常生活。


第三,案涉《物业费收缴确认书》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某物业公司在付薪日前一天夜晚24:00左右要求小陆签订确认书,该时间明显超出正常上班时间,庭审中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平等协商签订,实际上利用了自身主导地位,单方面设定了不合理和不公平的条款。


综上,该《物业费收缴确认书》约定的义务性条款既不合理也不公平,本质是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某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小陆工资差额。


后某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践中,若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通过设置不合理考核机制,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经营风险单方转嫁给劳动者,或借此变相克扣劳动者报酬,此类“责任状”约定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劳动者有权主张按原薪酬标准补足工资差额。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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