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交三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2025-06-12 11:22:04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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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案例:
 2018年11月,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康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交费标准,该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内容。但康某自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长达三年时间一直未缴纳物业费,共拖欠物业费、电梯费、卫生费等5000余元。物业公司表示,每年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会上门、打电话催收物业费,被告康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交纳。为维护合法权益,该物业公司遂将康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中,康某辩称自己长期在外务工,未在家居住,且已离婚,要求由前妻缴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与其前妻多次电话联系,其前妻总是敷衍挂断、上门也找不到人。法官审理认为,康某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后,物业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康某长期拖欠物业费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最终,在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协调下,康某认识到错误,最终与物业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物业公司也自愿放弃违约金的主张。康某在调解约定时限内一次性付清了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法官说法:

现实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物业与业主因为物业费产生的矛盾纠纷,业主在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同时,理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作为报酬。但是如果业主对现有的物业服务公司不满意,可以向业委会反映,由业委会督促物业进行整改,在要求物业公司整改行为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住建局等部门进行投诉。同时,也可以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法院提供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证据,据此可另行主张赔偿,而不是拒绝缴纳物业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来源:平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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