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决定“选聘物业方案”,中标结果有效吗?
2025-10-29 09:39:41
admin
先说答案:
2020年10月下旬,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华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于2020年11月30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2020年12月1日,业委会召开第2次业委会会议。会议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公司,协议方式为向社会邀请物业服务公司,业委会择优选择三家物业公司后交由业主大会,由业主投票选举一家为小区物业公司。2020年12月5日,业委会召开第3次业委会会议,确定入围三家物业公司为:万厦园丁、之平管理、天臻物业。2020年12月6日,业委会发布《天心华庭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公告》。2020年12月31日,业委会发布《关于天心华庭小区2020年第二次业主大会结果的公告》:选聘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业主陈*、周**、甘**认为上述业主大会召开违法,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华庭业委会于2020年12月6日作出的《天心华庭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公告》的决定;2.判令撤销业委会于2021年1月7日作出的确定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中标人的决定。本案焦点:业委会作出的确定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公司为中标人的决定是否合法1.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以协议方式为例外。2.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无权自行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本案中三家物业服务企业为业委会向社会邀请物业公司确定,也与招投标的程序等要求差异巨大,因此本案采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企业违法。3.选聘方式为业主大会启动的程序,业委会确定的协议选聘方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系启动程序不合法。因启动程序不合法,按此程序确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当然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