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库瓷砖砸车,物业能以“免责条款”免责吗?
居民李某将汽车停在小区地下车库,
2021年6月,李某为方便车辆停放,与A物业管理公司(下称A公司)签订《停车场月卡办理承诺书》,约定其车辆在该小区停放的相关规则。 按照《停车场月卡办理承诺书》约定,进入本停车场的机动车应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管理,以及本停车场不承担车辆和财务的保管责任,如车辆和财务损坏、丢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承诺书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23年5月,李某按照惯例向A公司支付300元,续办该停车场停车月卡。 5月24日晚,李某照常驱车回家,停至A公司指定的停车区域内,但因对应楼体瓷砖脱落,正好砸中李某的车,导致挡风玻璃破损及C柱划痕。 李某发现后,立即报警,同时联系物业及村委。 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对事发现场、车辆受损情况进行拍照记录,制作询问笔录;村委也第一时间组织李某与A公司协商调解,但双方就瓷砖脱落,停车场是否应负责,一直争执不下。 因多次调解未成,李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车损费、误工费、折旧费共8000元。 本案中,李某将案涉车辆停放在A公司指定停车区域内,并接受该司的管理。 双方签订的《停车场月卡办理承诺书》约定了停车场不承担车辆和财务保管责任,车辆和财物的损坏、丢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但该条款系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李某与A公司签订的《停车场月卡办理承诺书》显然加重了李某的责任,排除了A公司的主要责任,应属无效。 但关于李某所提出的,要求A公司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李某汽车修理实际产生费用,法院酌定A公司向李某赔偿车辆修复及折旧费共2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停车场是否能以“免责条款”逃脱责任。 A公司不能以无效的免责条款为由,推卸对停车场及周边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 鹏法君提醒,车主在办理停车手续时,务必仔细阅读相关协议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停车时注意观察周边安全,如果遇到意外,及时固定证据。 停车场管理方不能凭“免责条款”免除安全保障义务,应定期排查风险,发生意外情况时,妥善处理事故。 与车主签订的协议条款应该清晰明确,对免责内容需履行充分地提示和说明义务,避免因条款歧义引发纠纷。 作者:深圳市光明区法院李琼玲、朱梦露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