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六问六答
“法官,我觉得物业服务不到位,能不交物业费吗?”
“我收房后一直没入住,房屋空置,能不交物业费吗?”
……
小物业关系大民生,物业服务合同几乎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发生物业纠纷时,业主应理性维权,物业公司亦应在合法合规范围内最大限度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在此,东小立整理了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帮你来解惑。

Q
我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能少交或不交物业费吗?
A
视情况而定。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如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而拒交物业费,会导致物业服务质量的下降,进而损害其他已足额缴纳物业费业主的利益,造成实质不公平。但是,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造成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如长期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

Q
我房屋多年空置、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能不交物业费吗?
A
不可以。对于物业公司来说,服务的对象不是个人,而是整个小区,即使部分业主不居住在小区,物业服务依然在继续,服务内容没减少。空置房屋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使用方式的选择,是业主的权利,业主放弃使用专有部分的同时,仍需依法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依据合同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Q
拒交物业费被停水、停电、停门禁、禁止业主车辆出入是否合法?
A
不合法。水、电、气、热等资源属于公共服务,物业服务人并非公共服务提供者,无权停水、电、气、热。同样,电梯、车库等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禁用电梯、限进车库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公司亦无权自行决定。

Q
物业合同因解聘或期满而终止以后,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小区的,还能主张合同终止后至撤离前的物业服务费么?
A
无权主张。物业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应及时退出小区并移交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的,未在限期内撤出小区,也未配合完成交接工作,不得以实际提供物业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Q
物业公司不配合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怎么办?
A
充电设施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在符合安装条件的情况下,请求安装充电桩未超出对车位“合理使用”的范畴,物业公司应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除小区车库的特殊地理环境导致设置充电桩有安全隐患等问题确实无法安装的,在电力公司已经勘查认定符合安装条件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应以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该义务为由拒绝配合安装。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如何适用时效抗辩?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典型的继续性合同,每一期债务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独立、可分,应认定为独立债务,故物业费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根据每一期物业费到期未履行的时间分别起算。同时,若物业公司未通过合理的方式向业主积极主张物业服务费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时效期间进行过有效的权利主张导致时效中断的,且业主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物业公司的胜诉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文字:刘勃
图文:申卓灵
编辑:吴睿妍
策划:傅雯
审核:韩毅兵
供稿: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