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
消防安全职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八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消防控制室未持证上岗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二、《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
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三、《湖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八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以及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未依法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和维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控制室没有操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关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录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2019年11月29日省第十三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落实安防人员、设施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五十五条物业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五十七条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架空层、设备层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五)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擅自占压、迁移燃气管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七)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在楼道等业主共用部位堆放物品;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现行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
(三)消防设施故障的。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维修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XF1283-2015)
5.3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a)制定并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成立志愿消防队伍,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b)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c)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e)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f)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g)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6.1.2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住宅物业管理办公室、门卫、治安岗亭等场所,集中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火栓扳手、救生绳、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通信器材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明确专人保管,确保完好有效。
6.1.4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a)搭建违章建(构)筑,影响消防安全;
b)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c)占用防火间距;
d)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e)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f)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或障碍物;
g)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明火。
6.2.1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6.2.2和6.2.3规定了巡查和检查的内容)
6.2.4 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6.3.2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机构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6.3.3 共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6.3.4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个消防控制室每班不应少于2人。
6.4.2 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岗前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物业服务企业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6.4.3 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警示牌、消防公益广告、消防橱窗等消防知识宣传设施,并应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宣传内容。
6.4.4 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建住宅物业志愿消防队,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应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至少进行一次以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宣传和演练活动。
小区一旦发生火灾,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方,根据其履职情况和过错程度,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通常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民事责任
物业的民事责任主要源于其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物业未能维护好共有消防设施,或对堵塞消防通道等隐患未及时处理,导致火灾损失扩大,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常见失职情形:
消防设施维护不当:未定期维护保养消防栓、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导致火灾时无法正常使用。
通道管理失职: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例如未有效管理车辆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或未清理通道内杂物。
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对业主或使用人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堆放杂物等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责任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火灾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与物业的上述失职行为有因果关系,法院会根据物业的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当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时,将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主要的法律依据,其中第六十条明确列举了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所需承担的责任。
典型违法行为及处罚: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对于上述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可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以警告或罚款,罚款额度通常在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
刑事责任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可能构成犯罪。
首先,物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其次,关键的一点是,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整改后,物业明确拒绝执行或未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
最后,造成了严重后果,例如导致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